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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跨省区的传销骗局,一个因地域及行政区划阻隔没有及时被两地公安及相关部门查处的传销泥淖,成为延安许多家庭的噩梦。而负责此案的甘泉县司法机关又在侦查、审判、执行环节出现徇私枉法的现象。在这场“人祸”面前,我们又应该有着怎样的反思?

  7月9日,中央政法委集中公开通报12起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延安市甘泉县人民法院原院长刘志秀涉嫌受贿案位列其中,这是今年4月中纪委通报延安市甘泉法院院长和公安局长被调查之后,官方对于案情的首次正式通报。

  通报情节显示,2013年以来,刘志秀在审理马某某非法传销诈骗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被告谋取利益,涉嫌收受贿赂20余万元。目前,刘志秀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围绕“甘泉传销大案”形成的传销迷局和传销“案中案”也正逐渐走向公开。

  传销骗局:从美丽的谎言开始

  回想起自己加入传销的过程,延安市某小学的退休老师杨花(化名)对自己同学徐某设置的骗局依然历历在目:“一开始说她腿疼,想到河南就医,想让自己陪一下。”因为同学关系一向好,杨花没有任何顾虑地答应了。然而下了飞机以后,杨花感觉不对,怎么空气中有海的气息?她们来到的正是“传销之都”南宁。

  在当地逛了几天并参观了很多地标建筑之后,在一场有着鸡、鱼菜肴的饭局上,老同学徐某终于为杨花揭开谜底,徐某称这是个“美丽的谎言”,并开始给杨花推荐所谓的“纯资本运作”投资项目。“她们看你的心情来选择为你揭谎的时机,选择什么时候给你介绍她们的投资项目。”杨花说。

  尽管从一开始就疑虑重重,但当杨花在当地的新华书店里蹲了整整一个礼拜之后,在反复看了当地新华书店内的《北部湾集结号》等书籍之后,她觉得老同学推荐的这个投资项目可信,作为小学老师的她对于新华书店内的出版物有着一贯的信任,随后她到当地工商银行打了69800元。

  而根据延安市甘泉县公安局2012年8月、9月份侦结2400多人参与的甘泉一号传销大案中,大部分人都有着类似的经历,与杨花不同的是,更多的人是被他们的亲戚、朋友以及同事以“开发投资”的名义带到南宁参观、考察一些子虚乌有的“国家项目”。

  不断翻新花样的传销骗术

  今年4月27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的“1·1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列案,随着宣判以及媒体的报道,这场涉及十多个省区、涉案人数众多的传销大案更广泛地为人们知晓。而这场从广西南宁传播到延安的新式传销,除了其特有的“纯资本运作”、“国家项目”、“1040阳光工程”以及69800元、五级三阶制等噱头和特点之外,其在延安的快速传播发展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

  根据相关传销人员提供的延安老总调查明细表显示,这些老总们除了拥有宝马、奔驰、奥迪等好车以及不下一处的房产之外,其中很多人就职于政府机关、学校、大型国企等,这些客观因素成为他们成功诱骗、发展下线的华丽外衣。

  而在这场轰轰烈烈的传销活动之下,像新华书店、工商银行这样的“国”字招牌也成为传销组织利用的对象。“在新华书店出售的图书,还有大家排队打钱的工商银行,让我们更少了警惕。”杨花说。记者也曾亲自到传销窝点暗访,小区内有众多的传销者,在小区附近随处可以听到对传销活动的宣传。监管的缺失使得更多人深陷传销陷阱。

  传销组织的“漏网之鱼”

  2012年4月8日,南宁市公安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了一条南宁市公安局破获1·18特大传销案的信息,该信息中指出南宁警方初步查明,该案涉及数千人,人员涉及新疆、安徽、四川、山东、甘肃等多个省份,涉案资金高达数亿元,其涉案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涉及面之广,均为全国罕见。然而这条重磅消息除了被几家网络媒体转载之外,在当时却没有能够大范围的传播。

  而在这场抓捕活动中,以同样形式搞传销的陕西片区老总马海艳显然并不在其中。根据甘泉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19日对于马海艳的(2013)甘刑初字第00013号判决书显示,2012年8月28日甘泉县公安局在抓捕马海艳等人时破获的一本记录涉嫌传销人员名录账本证实,从2011年6月到2012年3月,一直有人员进入,而在2012年4月、5月、6月分别进入239人、334人、415人,这三个月加起来人数竟然达到988人,几乎占了甘泉县公安局侦结延安参与人数的一半。

  而由于南宁市公安局破获“1·18”特大传销案并没有将陕西片区老总马海艳及其传销组织起底,在南宁市公安局破获“1·18”特大传销案当月以及随后的5月、6月,延安先后有将近1000人被骗入该传销组织。因为地域的遥远和行政的阻隔,使这个本该被及时发现并打击的传销骗局成为“漏网之鱼”。

  传销骗局的案中案

  尽管2012年8月28日甘泉县公安局一举抓获陕西片区老总马海艳,但围绕传销骗局形成的漩涡依旧。今年4月1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甘泉县公安局局长王昌平、甘泉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志秀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中央政法委7月9日的公开通报显示,甘泉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志秀正是因为在该传销案中收受贿赂被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在2013年11月1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承担管理、协调职责;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以及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均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而大多传销受害者反映,他们的很多上线老总完全符合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并且,《意见》中还指出,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甘泉县公安局在2012年8月抓捕马海艳后查实,这起传销案涉案人数达2404人,扣押的传销非法资金达2400多万元,涉案资金上亿元。尽管甘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就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但仅仅对陕西片区老总马海艳一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判决,明显漏掉了不少人。而记者在甘泉县公安局了解到,不少传销人员往往是一个人又拿着多个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参与传销,而这种情形只能算一个人,以此推断,甘泉传销案的受害人不在少数。

  不仅如此,被判有期徒刑六年的马海艳在执行期间又被保外就医,于是,很多传销受害者获悉消息后多次上访。今年4月,延安市纪检等部门重新对甘泉一号传销大案进行调查,4月15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延安市公安局联合在《延安日报》刊登关于敦促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并重新收监陕西片区老总马海艳。而记者近日从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案的其他人员即将进入到公诉阶段。

  被查扣传销资金该如何处理?

  尽管延安市相关部门已经对甘泉传销案重新进行调查,但杨花等传销案受害者更关心他们被骗的资金能否追回。

  记者了解到,很多传销受害者是被骗到广西参观了所谓的“国家秘密”投资项目,从前到后一直都是被上线欺骗。那么,从诈骗的角度,这些受害人被骗的传销资金是否应当给予适当退回?而甘泉县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则表示,传销案子中没有受害人,因为传销人员既是受害者,也是违法者;而且不少传销资金在传销活动中已花费,具体到每个传销受害人,即使要退的话也无法退。

  对于被扣押的传销资金究竟应如何处理,目前我国涉及传销的法律条款尚无明显的规定。甘泉县人民法院第(2013)甘刑初字第00012号判决书判定,甘泉县人民法院将甘泉县公安机关扣押的 24075500元资金认定为该传销组织的非法资金,并依法予以没收。没收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而记者从甘泉县公安机关了解到,该案扣押的 24075500元资金大部分是该传销组织后期参加传销人员所打款项,如何认定资金性质,仍需进一步探讨和定性。

编辑:李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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