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状告地税局讨债
两起官司先后败诉
2013年底,实在等不到还钱的牛战荣将临渭区地税局起诉到了临渭区法院,要求被告还款并承担诉讼费。
故市地税所工作人员曹卫东在给法院的一份证言中写到:这笔从牛某处借来的50万现金当天下午又被他转到了另外一张农行卡里,随后作为税款缴入了国库。
曹卫东的说法,华商报记者随后从临渭区人民法院编号为“2013临初字第02912号”的判决书中得到证实。判决书称,牛某的50万元在曹卫东的信合卡上短暂停留后,又被转入曹的另外一张农业银行私人账户,2013年3月28日,这笔50万和另外16.9万一起被转至国家税务专用账号。
判决书还称,报账员曹卫东的农行“私人账户与国家税款专用账户有多次账目往来。”
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牛战荣的讨债诉求。法院认为,虽然牛战荣借给赵建林和曹卫东的50万元的确进入了国家税务账号,借款手续上加盖有地税所的公章也属实,但这只能说明借款是赵和曹的个人行为,和张小宏、地税所均无关。
牛战荣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打官司未要到钱,牛战荣只好继续找赵建林和曹卫东要账。但两人说:你的钱我们一分钱也没见到,拿啥给你偿还?
2013年底,赵建忠也将地税局起诉到了临渭区法院。要求被告返还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庭上,张小宏承认通过地税所司机赵建林借款30万元,也承认借条为自己所写。但他解释说只有其中22万元被曹卫东“入账”国库,其余8万元中的21000元作为利息付给了赵建忠,另外59000元被自己留用。
对于为什么要借钱向国库缴税,张小宏没有解释,法庭也没有追问。
法院认为,尽管张小宏通过赵建林向赵建忠借款30万属实,其中22万元进入国库也属实,但由于故市地税所不具备对外借款的主体资格,地税所印章更不能作为借款之用,加之原告无法向法庭提供区地税局委托张小宏或地税所向其借款的证据,所以对于原告要求地税局还钱的诉求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赵建忠败诉。
赵建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6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邵姓夫妇也借过钱
给地税所长“帮困”
同样向临渭区地税局“讨账”败诉的还有当地人邵顺安,张小宏也曾向他借过10万元。
邵顺安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和张小宏仅仅是认识,见面都没说过几句话。之所以给张借钱,原因是他的妻弟王某曾在张手下当过协税员,和张特别熟。也是在2013年6月27日,妻弟王某打电话,说张所长急用钱,借10万元用几天,自己可以担保。
地税所借钱“缴税”的事,邵顺安以前听别人说过,况且是妻弟张口,所以就答应了。
据报账员曹卫东给法院提交的证明称:2013年6月27日上午,所长张小宏打电话喊他一起去渭南二马路一茶馆取钱。在茶馆里见到了一男一女(王某的姐夫,即邵顺安和妻子),男的将5.6万元现金递给自己,并向自己要了银行卡号。随后又向银行卡号里转入4万元整。
曹卫东称,自己当天下午将这9.6万元同其他税款一起转入国库。
为何10万变成了9.6万,邵解释说张在报账员曹卫东接钱前,从6万元现金中抽走了4千元。至于为啥抽走,张没有说。
邵顺安给华商报记者出示的10万元“借据”为制式打印,但上面手写张小宏的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以及个人签名、指印。和其他借据一样也加盖有地税所的公章。
邵的小舅子王某告诉华商报记者,姐夫借钱给张小宏的确是自己介绍的,自己和张熟识多年,张当时说的借款理由是部分税款未收回,借钱缴税。
王某说此事发生至今已两年多,由于自己是担保人,多次打电话催账,张起初答应缓几天就还钱,但后来干脆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失去联系,“因为这事,我姐和姐夫把我抱怨了都几百次”。
2013年底,多次讨要欠款无果,邵顺安将临渭区地税局起诉到了法院。临渭区法院一审认定借款事实成立,但法院认为张出具的借条上加盖地税所公章,目的是为了证明张小宏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所以该借款应为个人借款,和地税局无关,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邵顺安不服一审裁定上诉。2014年9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4月,邵顺安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省高院于2015年5月下发裁定,撤销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临渭区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指令临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目前,邵顺安尚未接到开庭通知。
编辑:朱羽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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