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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1400万房产被法院查封 当事人质问合法权益谁维护

政务舆情 陕西工人报 2016-08-25 16:58:21
[摘要]针对此案,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车晓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司法解释之第十五条,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本报讯(记者阎冬通讯员潇阳)近日,家住乾县的职工胡永刚遇上了一件闹心事,宝鸡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购房纠纷中,把他自己花费1400万元购买的已经备案登记的房产判给了他人,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查封了他的房产,给他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精神受挫,无法正常工作。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2013年9月10日,胡永刚以1400万元购得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瑞麟公司”)开发的西安市临潼区瑞麟君府一期1号楼和8号楼中的两处商铺,并于当天在临潼区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2015年5月12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临潼区房管所出示备案合同证明的情况下,仍然查封由胡永刚购买的、已经支付了全款并办理了备案登记的两处房产。

  对此,胡永刚不服,按照法律法规提出执行异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后,驳回了他的异议申请,并告诉他如果对此裁定不服,10日内可向省高院申请复议。2015年6月12日,收到裁定后,胡永刚就向省高院提出复议申请。省高院受理后,书面通知宝鸡中院于5日内将案件材料送到省高院,立案审理执行复议。但就在在省高院审理期间,宝鸡中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了(2015)宝中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将胡永刚购买的两处房产,判决给他人,他多次向宝鸡中院申诉无果。

  接到当事人胡永刚的情况反映,记者近日来到宝鸡中院调查了解情况,宝鸡中院宣教处的工作人员在向领导汇报后,告诉记者此事涉及的审判长和审判员到基层办案,一时间赶不回来,让记者留下电话,表示等他们调查了解清楚后,给记者一个书面答复。截至记者发稿时,宝鸡中院的书面答复还没有见到。

  随后,记者到临潼住建局房管所了解情况,该所房产交易科赵科长坦言,被宝鸡中院查封保全的两间商铺,于2013年9月10日变更在胡永刚名下,房管所做了备案,没有做产权登记。2015年4月15日,他们向宝鸡中院出具了“情况说明”。由于涉及经济纠纷,目前这两处房产已被宝鸡中院查封。

  针对此案,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车晓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司法解释之第十五条,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但是瑞麟公司已经向案外人胡永刚出售的房屋,不在查封之列。第七条,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而案外人胡永刚和瑞麟公司的购房合同和房产登记并没有解除,却被异地法院查封,显然违规违法。

  目前,当事人胡永刚已经决定申请案件监督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编辑:朱羽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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