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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补普查是“特例”?

  拿着详查探矿权证,却做普查,专业人士分析是为了获得普查报告,以进行评估备案,进而进入二级市场转让

  关于这3张探矿权证的疑点,并未结束。记者获得这3块煤田的评估报告,发现它们的普查工作始于2009年。

  按正常流程,发现煤矿后,应先普查,探知煤矿基本情况后,形成普查报告,交国土部备案,国土部请评估公司根据报告,估值探矿权的出让价款。

  为什么这3块煤田先获得详查探矿权证,再进行普查?

  4月1日,记者到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以下简称“西勘院”)了解情况。“西勘院”是对红墩界、海则滩两块煤田普查的机构。

  “西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于2009年接到“事通恒运”、“亿华矿业”两家公司委托,对煤田普查。2家公司当时出具的探矿权证是“详查探矿权”。

  拿着详查探矿权证,却做普查,当时“西勘院”对此没提出异议。一位朱姓工作人员说,详查权人对普查工作不认可,有回头再做的情况,“但这是特例,很少发生。”

  记者查阅陕西省、国土部探矿权审批公示信息,在2007年之前,上述煤田均未获批过“普查探矿权”。即是说,不是公司对普查不认可,才进行普查。

  “西勘院”原副总工程师高满忠具体负责对上述煤田的普查实施。他们陕北煤项目部从2009年起,到2012年,先后为红墩界、海则滩煤田完成了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的勘查工作。

  另一块煤田“黄蒿界煤矿”的普查,是由“联众博通”于2009年1月委托宁夏矿业公司实施,于2009年10月完成。

  2009年下半年,上述3家煤矿的普查报告均交由国土部,完成了最后的备案。2010年,国土部据此委托机构评估。次年,3家公司缴纳出让价款。

  探矿权也属于用益物权,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请,一旦获批,便可依法转让,从中获利。但是,转让的前提必须要手续齐备,并向国土部门缴纳相应价款。

  陕西省煤矿界一人士分析,2011年这3块煤田才具备在二级市场上转让的条件。此前虽获探矿权证,但没备案,所以无法转让,更无从获利。

编辑:李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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