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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硫酸毁容案十年八审至今未决 被疑违背相关法规

政务舆情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208坊工作室 2017-06-05 09:02:30
[摘要]该案历经一审、上诉审、高院发回重审、再审。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下达指令再审。十年间该案八次审理仍无得出最终定论。

QQ截图20170605091253.png

资料图

  一起发生在陕西省榆林市的硫酸毁容案,其中的三名被告人,一名被判无期、两名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该案历经一审、上诉审、高院发回重审、再审。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下达指令再审。十年间该案八次审理仍无得出最终定论。

  网友求助:案件十年八次审理未判决

  “我们是榆林市韩宏杰、高仲芳夫妇,我儿韩秀稿入狱九年,案件再审决定达三年尚无审理结果。”2017年1月11日,网友通过人民网向陕西省委书记娄勤俭留言,希望陕西省高院、榆林中院能尽快行动,对这起多年没有结果的案件给予一个公正的审判。

  留言中称,他们向最高院申诉,2012年12月10日最高院作出(2012)刑监字第22号指令再审决定,认为韩秀稿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决定指令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至今仍无结果。

  让这对夫妻不解的是,目前,案件已发回榆林重审,但是法院一直没有判决。为什么如此重要的案件,等了这么长时间,还不判决?他们恳请有关部门尽快行动,使这个历经十年之久的案件有个结果。

  记者联系上留言的榆林市民韩宏杰,他介绍,2005年榆林市发生的一起泼硫酸毁容案致三名被告人一人无期、两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中他的儿子韩秀稿便深陷其中,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该案件历经一审、上诉审、高院发回重审、再审,并未改变最初的判决结果。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后,下达指令再审决定书已逾五年之久。从2007年榆林中院首次开庭审理算起,案件十年时间经历八次审理仍未得出最终定论。期间,这起审判案例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案件回放:多名被告人获重刑

  根据韩宏杰口述及相关媒体报道记载,2004年年底,榆林商人张梅和韩秀稿合伙做成品油生意,两人找到子洲县的姬乃忠负责销售。为此,三人借用了西安一家公司的资质,每年支付这家公司管理费12万元。张梅和韩秀稿商定,两人各支付一半管理费,并约定利润分成:张梅得六成,韩秀稿得四成。

  然而,在这期间,有一笔1000吨成品油的生意最终的利润只有13万元,这让张梅很生气,因为此前她曾与别人合伙,1000吨成品油的利润是18万元。两人最终闹翻。

  2005年8月3日晚8时许,张梅和同伴赵英一同走出东洲大酒店突然遭遇歹徒袭击,被对方以注射器喷射浓硫酸,随后张梅被送往医院救治。

  案发后,曾与张梅合作经营成品油贸易的韩秀稿和姬乃忠被列入警方调查范围。1个多月后,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作出鉴定,张梅的伤情为重伤,赵英为轻微伤。

  2006年2月至10月,韩秀稿、姬乃忠、行凶者罗东先后被批捕。2006年11月,榆林市检察院对韩秀稿等人提起公诉,指控称:“2005年4、5月,被告人韩秀稿、姬乃忠与被害人张梅一起在靖边做成品油生意时因利益分配产生矛盾,韩秀稿便产生报复之恶念,承诺给被告人姬乃忠10万元让其雇凶伤害张梅。姬乃忠便于2005年7月下旬,找到被告人罗东,让罗东伤害张梅,双方约定事成后由姬付罗4万元。”

  公诉机关指称,姬带罗指认了张梅及其住处,罗由此潜伏跟守,并于8月3日晚8时许实施伤害……

  2007年8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韩秀稿和姬乃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罗东被判处无期徒刑。

  最高院指令重审 案件五年未判决

  2008年2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发回榆林市中院重审,但判决结果依旧。韩秀稿等被告人继续上诉,最终,2010年12月7日,陕西省高院下达终审判决,韩秀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罗东亦被维持一审判决,姬乃忠则被改判无期徒刑。

  2010年的终审判决后,韩秀稿及其家人进入了漫长的申诉阶段。韩秀稿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12)刑监字第22号指令再审决定书,“指令陕西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原审被告人韩秀稿、姬乃忠、罗东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再审”。

  2013年12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决定书下达1年后,陕西省高院开庭再审韩秀稿案。此次开庭再审结束后,未作出判决,韩秀稿再度陷入了遥遥无期的等待。

  据榆林中院对外发布消息,2016年10月27日下午14时,榆林中院在陕西富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韩秀稿等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之后案件再次进入等待阶段,截止今日未有任何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那么榆林中院超期不判决的做法是否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相违背?

  2017年1月13日,记者就上述问题与榆林市政法委进行了沟通,政法委办公室主任表示,非常重视此案件,将全力协调好采访事宜。记者多次联系榆林中院,回复称,“案件一直延期审理中,没有判决,不方便回复。”

  随后,记者多次与陕西省高院联系,未获回应,记者还将采访函件送至陕西省高院,期间多次催促,截至发稿时,未得到回复。


编辑:朱羽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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