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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陕西地方快讯 华商网 2016-03-18 15:57:31
[摘要]针对一些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的行为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会议要求,全市法院要突出重点,强化手段,严打拒执反规避,并采取强制报告财产、严查财产去向、奖励举报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有效措施,使那些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赖账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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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难问题,遏制部分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推进商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月18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布置在全市法院开展“百日执行会战”及“一打三反(打击拒执罪、反规避执行、反消极执行、反干扰执行)”执行专项活动,公布了五起打击拒执罪的典型案例。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陈浩明在发布会上指出,本次“一打三反”活动的任务,一是针对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集中进行打击,净化执行环境。二是集中治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执行、消极执行和干预执行行为,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严格追究涉案人员的相应责任,切实规范执行行为,提高全市法院执行案件效率。三是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提高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实结率和标的到位率,改善执行环境,维护法律尊严。

  针对一些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的行为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会议要求,全市法院要突出重点,强化手段,严打拒执反规避,并采取强制报告财产、严查财产去向、奖励举报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有效措施,使那些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赖账不还,就要面临“坐牢”的风险,最终要达到“老赖”不敢赖、不想赖,讲诚信、守规则,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诚信体系。

  据悉,本次专项活动从2016年3月10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在本次新闻发布会上,曝光了5起典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

  案例1

  被执行人孟军、孟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判处拘役各五个月

  (一)基本案情

  镇安县法院作出的(2014)镇安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孟军、孟波、孟欢、朱宗霞、孟蓉共同偿还原告欧阳龙借款33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欧阳龙向镇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7月10日,镇安县法院执行干警查找到被执行人孟军的奥迪轿车,准备扣押该车。孟军以寻找行驶证和车钥匙为由躲入酒店内,电话叫来潘乐乐,并伪造自己欠潘乐乐15万元并已将车辆抵押给潘的欠条一张,让潘借此开走奥迪车,被法院执行干警阻拦。被告人孟欢赶至现场后,同意驾驶该奥迪车前往镇安县法院,潘乐乐及法院执行干警随车同行。途中,孟欢强行驾车开往西安方向。法院执行干警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设卡拦截,被告人孟欢遂将车开至王家坪社区对面路边弃车逃跑。后孟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孟欢投案自首。归案后,孟军、孟欢自觉履行了(2014)镇安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镇安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孟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孟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人孟欢和孟军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采取威胁、危险方式阻挠执行,致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严惩。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自觉履行判决,否则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2

  被执行人侯冰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免于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候冰洋系山西龙镁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商中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山西龙镁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山阳盛合镁业公司7991753.42元。判决生效后,盛合公司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到龙镁公司注册地山西太原市调查,发现该公司办公地址已搬迁。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候冰洋来法院接受调查,但侯冰洋一直不予理睬。候冰洋委托代理人向法院邮寄了其公司财务报告,称公司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法院经调查发现,龙镁公司的价值51万元的雷克萨斯轿车已于2009年10月26日查封,但在2010年候冰洋及其司机曾驾驶该车违章被罚,2012年候冰洋在强制执行期间曾两次出境前往韩国。以上信息足以证明侯冰洋有虚报财产逃避执行、擅自动用法院查封车辆及违规出境消费等行为。其行为涉嫌拒执犯罪,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侯冰洋于2013年12月20日被抓获。归案后,侯冰洋向盛合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并支付部分案款。

  商州区人民法院接受管辖指定,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4年7月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侯冰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侯冰洋不服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候冰洋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法院工作人员要求其到法院接受询问、报告行踪时,不予理睬,拒不配合。并且虚报财产,擅自动用法院查封车辆,违规进行出境消费,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该判例警示所有的被执行人,都必须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自觉接受法院处理,胆敢挑战司法权威,必将受到刑事制裁。

  

编辑:于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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